【本報訊】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建議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的每週工作時數,按每月工作總時數平均計算。按照現行公職法,如因工作的特殊情況導致每週工作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可賦予工作人員收取增補性報酬的權利。
行政會完成討論有關修改《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法律草案。政府指出,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的工作特性和工作時間具不確定性,以每月工作總時數計算每週平均工作時數,既符合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的工作特性,亦對人員的權益有更多保障。
政府稱,由於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必須依法恆常持續運作以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因此須遵守與一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不同的工作時數制度和工作時間制度。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如因工作上的特殊情況而導致每周工作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可賦予工作人員收取增補性報酬的權利。
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除恆常性的工作外,亦須隨時候命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在有必要的情況下,人員須連續提供服務,每周工作時數超出四十四小時;而有部份工作會在特定期間工作量大增,在人手安排上必須按照實際情況靈活調配。
考慮到現行按每周計算滿足有關工作時數的方式未能反映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上述的工作特性和工作時間的不確定性,為確保人員的工作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通過修法集中規範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收取增補性報酬的權利,並建議以人員當月的工作總時數,按平均的方式計算人員的每周工作時數,既符合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的工作特性,亦對人員的權益有更多保障。
保安部隊每週工時
擬按月總數平均計
【本報訊】政府向每名居民發放的三千元消費卡正在使用中,可能有市民用畢款項後會不為意把消費卡丟掉或遺失。經濟局重申,消費卡不設補發,由於第二期發放的五千元將會以原卡進行增值,故籲市民要妥善保管消費卡。若不幸遺失,在第二期款項發放時會設機制處理,如申領新卡,但具體措施仍在商討和籌備中。
經濟局昨日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法規訂明,消費卡可轉交他人使用,但不設補發,萬一有市民的消費卡被盜或遺失,應盡快向警方報案,並向經濟局申請停卡。若消費卡最終能尋回,經重新開通,卡內尚有的款項仍可在期限內使用。第一期三千元消費卡使用期由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經濟局稱,消費卡使用期結束後,未有使用的餘款將會退回政府庫房,不能帶到第二期消息卡內繼續使用。
至於第二期五千元消費卡,政府之前透露會在八月至十二月推出。經濟局提醒市民,由於第二期款項會利用原卡進行增值,故領取了消費卡的市民,需要妥善保管好消費卡。萬一不幸遺失,在第二期款項發放時會有機制處理,如重新登記申領新卡,但具體措施包括增值方式仍在籌備中。
另外,在第一期電子消費卡登記期內沒有登記的居民,仍可於推行第二期電子消費卡時進行登記,並享用第二期電子消費卡的補貼款項,有關具體安排將會適時向社會作詳細公佈。

次期消費補貼原卡增值
市民失卡或需重新申領
經濟局再提醒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