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土地工務運輸局日前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交涉及舊法院大樓(即新中央圖書館所在地)的規劃條件圖,當中載有文化局訂定的建築條件,僅要求保留舊法院大樓的立面,未有如早前公佈的設計般保留大樓的內部建築結構。規劃條件圖旋即引起社會關注,文化局重申新中央圖書館項目將完整保留整座大樓的建築。儘管經文化局解釋後,社會普遍已釋除對新中央圖書館項目的疑慮,但事件亦令人關注文化局為何在實際設計與規劃條件圖採用不一致的建築要求,以及文化局按法律就規劃條件圖發出意見或建築條件的準則為何。
本次爭議涉及的建築物是被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之樓宇」的「AM025原法院大樓舊址」。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涉及被評定不動產及其緩衝區的規劃條件圖須取得文化局的強制及具約束力意見,而文化局發出上述意見時,顯然須遵守《文化遺產保護法》訂定的一般原則及其他相關條文。而該法第三十二條則規定禁止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值之樓宇」,除非得到行政長官核准,但規劃條件圖完全沒有反映此一要求。若規劃條件圖的意見是向發展者說明該地段的法定發展要求,則僅訂明須保留立面明顯屬誤導。
文化局發出的具約束力意見可涉及城市空間的永久性更動,影響深遠。即使《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尚未正式頒佈,文化局的行政決定亦應遵從一系列準則,確保本澳文化遺產保護及城市規劃的一致性。若然存在此一準則,則本次事件反映的就不僅只是舊法院大樓單一個案的問題,而是政策或準則未符合社會的普遍期望,對具建築藝術價值的建築物未有足夠保護。為此,文化局尤應公開發出意見時的準則為何,俾便社會參考討論,貫徹《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六條所訂下的「參與原則」。
事實上,除直接涉及被評定為不動產或緩衝區的具約束力意見外,《城市規劃法》第五十八條亦要求文化局為涉及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條件圖提出(強制而不具約束力的)意見。文化局發出的各類意見中,分別有規定不准拆除、保留立面、不得增加高度、限制建築材料的使用及須與鄰近建築物的風格相協調等條件。文化局考慮了何種因素而決定採用不同的保護標準,其準則社會尚未了解。鑑於此等規劃條件圖提交到城市規劃委員會時,有時亦會引起委員與社會的激烈討論,認為對一些非屬文物但又有一定價值的建築物保護不足或過當。此情況進一步反映公開及檢視文化局就規劃條件圖發出意見的準則甚為迫切。
為此,議員林玉鳳提出如下書面質詢:
一、就舊法院大樓及新中央圖書館項目而言,為何文化局一方面在設計中表示會完整保留,另一方面又在規劃條件圖中僅規定保留立面?尤其是舊法院大樓為已評定的不動產,理應不得拆除,規劃條件圖為何沒有反映此一事實?
二、文化局採用了何種準則,決定對建築物或地段發出不准拆除、保留立面、建築風格須協調等不同程度的保護措施的意見?這些準則是否可以公開?
三、文化局會否透過文化遺產委員會或公開諮詢等途徑,徵集社會對澳門歷史城區以外具價值建築物的保護措施或準則的意見?
林玉鳳質新中央圖書館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