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年,特區政府針對公眾監控方面的權力快速膨漲,有意見形容本澳社會趨向政治諷刺小說《1984》中政府監控無孔不入的地步,但在過程當中,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被質疑不時扮演著「橡皮圖章」的角色。
《基本法》保障市民的私人生活權及私隱權,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具體規範對個人資料的處理,包括以公共安全為目的之處理。雖然行政當局的監控手段有條件部分達到偵查犯罪的目的,但同時亦必然構成對市民私人生活及私隱等基本權利自由的損害,故此,監控的目的、範圍及手段必須被法律全程且嚴格限制。
基於本澳私隱保護法律與歐洲相關法律的淵源,個資辦過去發佈的文書中也經常引用歐盟涉及私隱保護的文書。而歐盟相關文書和本澳《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規定,公權力以公共安全的名義進行監控、通訊截取或處理個人資料,須符合「絕對必要」及「適度」條件。
然而,近年行政當局提出不少涉及擴充監控權力的立法建議,個資辦似乎並未將市民的私隱權放在首位,而是以較低標準去判斷監控目的和手段的必要性及適度性,引致出現個資辦為擴充監控的行徑背書,變相出賣市民私隱權的疑團。
例如,2018年9月展開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公開諮詢,保安當局在比較法部份引用葡萄牙關於資料保存的第32/2008號法律,個資辦在明知其歐盟法律來源第2006/24/EC號指令已因違反私人生活權和私隱權,而遭歐洲法院裁定失效的情況下,仍然選擇採用較低標準(反指法律在葡萄牙及部份歐盟成員國尚未廢除),不但未有積極以保護市民私隱權為本而對保安當局的建議作出批判,更居然對諮詢文本照單全收。
而近年在《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的立法討論過程,保安當局多次提出於的士車廂此半公共空間加裝錄音及錄影設備的意願,個資辦亦無盡責地質疑其絕對必要性及適度性何在。根據政府代表於立法會委員會會議上聲稱,個資辦對的士車廂引入錄音及錄影手段「毫無意見」,公眾甚至未曾聽聞個資辦對錄音及錄影設備的內容、方位等執行細節提供意見,更遑論期望個資辦對此發表以保護市民私隱權為本的批判。
再者,《個人資料保護法》生效已近15年,前個資辦主任早已承認法律未能跟上科技進步,例如在建構智能城市時,如何確保大數據資料處理的合理性?如何將應用的資料作去識別化處理?目前本澳仍存在法律空白。
為此,議員蘇嘉豪現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之監察的權力,向特區政府提出書面質詢如下。敬請根據《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第十五條,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一、對於近年特區政府針對公眾監控方面的權力膨脹,有意見質疑個資辦不時為此背書,甚至成為「橡皮圖章」,請問個資辦有何具體工作挽回公眾信心,凡事以保護市民私隱權為首要和根本,做好個人資料保護的強勁把關者?個資辦未來升格時如何配合相關強化保護的工作?
二、針對尤其是保安當局的權力逐步延伸至市民私隱保障範圍,請問個資辦除了與當局透過文件往來方式,還有哪些方式監察當局日常處理個人資料及運用公眾監控權力時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尤其是「絕對必要」及「適度」要件的規定?倘有,有關非單純以文件往來監察的方式的內容和頻率為何?倘當局的做法或建議侵犯隱私權,個資辦將如何及時表態和盡力制止?
三、本澳私隱保護法律與歐洲相關法律甚有淵源,被形容為國際上最嚴格的歐盟《資料保護總規章(GDPR)》於2018年5月生效,進一步確立資料當事人權利,並保障個人資料的合理使用。請問個資辦有否計劃研究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法》以跟上加強保護的國際步伐?又會否研究針對加入智能城市和去識別化等規定,加強防止對個人私隱權的侵犯?